清償借款112年度鳳補字第25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251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家興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,641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
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洪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