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補字第28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284號
原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
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

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邱伯興等4人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邱伯興等4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48,9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原告並應提出
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洪嘉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