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112年度鳳補字第63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632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頡奕即陳峻賢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
4,00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茲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