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2年度鳳補字第65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650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黎玉堂發支付
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
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6,346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4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940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