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補字第66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668號
原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

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顏素昭發支付命令,
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,80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