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鳳補字第67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673號
原 告 賴宜璋

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陳證宇(原名陳正杰
)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2,878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4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
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
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