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補字第726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726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蔡惠玲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璋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338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