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補字第78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785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源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間給付簽
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因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,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57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
後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