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鳳補字第80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80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奕祺間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
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
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5,2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,尚餘1,160元未繳。茲依同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