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鳳小字第65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小字第653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被 告 郭基武 (已歿)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 條定有明
文。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
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
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。再按依民事訴訟法
第168 條規定,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,以訴訟中當
事人死亡者為限,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,則為無當事人
能力,其訴為不合法,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訴請求損害賠償,惟
本件被告於起訴前之112年5月4日已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資
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是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
被告,起訴要件顯有不合,且屬無從補正事項,亦不生承受
訴訟之問題,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5 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5   日
書記官 張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