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分期款113年度鳳補字第44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445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原告因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沈詩涵發支付命令,
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899元(含本金13,503元、
已結算之遲延費361元、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
13年5月19日之利息及違約金共3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
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