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3年度鳳補字第579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57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黃冠霖發支
付命令,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
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4,284元(計算式:本
金149,978元+已結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共3,543元+起訴前已發生之
利息763元=154,284元,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
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60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附表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起算日 (民國) 起訴前1日 (民國) 年息 (%) 各列利息小計 (元以下4捨5入) 1 136,942元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30日 8.75 657元 2 13,036元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30日 14.88 106元 合計 149,978元 76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