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鳳補字第60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600號
原 告 吳慶德
訴訟代理人 張逸柔
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章伯睿發支付命令,
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則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7,6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
9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690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
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
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