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豐交簡字第209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豐交簡字第20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PERKNOK PREECHA(中文名:陳名力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1095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PERKNOK PREECHA(中文名:陳名力)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
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PERKNOK PREECHA(中文名:陳名力)所為,係犯刑
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。
三、爰審酌「酒後不開(騎)車」已經政府、傳媒廣為宣導,酒
後肇事導致家庭破碎或無辜生命逝去之新聞屢見不鮮,而刑
法關於酒醉駕車之處罰條文迭經修正加重,立法者顯然希望
以重罰來減少酒駕歪風;被告於飲酒後,於血液酒精濃度高
之情況下,仍騎車上路,既漠視自身安危,亦枉顧公眾用路
人之安全,誠屬不該;惟本院念及被告前無犯罪前科,有臺
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,堪認平日素行尚佳,
被告為酒駕初犯,所騎乘之機車危險性較諸一般四輪交通工
具為低,本件幸未造成他人傷亡之情形,及衡量其教育程度
,家庭經濟生活狀況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
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18
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
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
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及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
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
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: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
分之0.05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112年度豐交簡字第20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PERKNOK PREECHA(中文名:陳名力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1095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PERKNOK PREECHA(中文名:陳名力)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
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
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
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PERKNOK PREECHA(中文名:陳名力)所為,係犯刑
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。
三、爰審酌「酒後不開(騎)車」已經政府、傳媒廣為宣導,酒
後肇事導致家庭破碎或無辜生命逝去之新聞屢見不鮮,而刑
法關於酒醉駕車之處罰條文迭經修正加重,立法者顯然希望
以重罰來減少酒駕歪風;被告於飲酒後,於血液酒精濃度高
之情況下,仍騎車上路,既漠視自身安危,亦枉顧公眾用路
人之安全,誠屬不該;惟本院念及被告前無犯罪前科,有臺
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,堪認平日素行尚佳,
被告為酒駕初犯,所騎乘之機車危險性較諸一般四輪交通工
具為低,本件幸未造成他人傷亡之情形,及衡量其教育程度
,家庭經濟生活狀況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
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18
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
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
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及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
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高士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
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: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
分之0.05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