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豐交簡字第397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豐交簡字第39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翁銘毅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2826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翁銘毅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又被告
於肇事後在現場,於司法警察尚未知悉肇事者為何人前,即
已主動坦承肇事,並接受警詢,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
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附卷可參(見偵卷第46至47頁
、第52頁),堪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,爰
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。
三、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,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,並考量雙
方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時之行車情狀、被告過失情節及告訴
人傷勢程度;兼衡被告尚無犯罪前科紀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
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,及參以被告犯後坦認犯罪之態度
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
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
第284條前段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
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
上訴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
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
之日期為準。
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
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告
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113年度豐交簡字第39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翁銘毅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2826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翁銘毅犯過失傷害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。又被告
於肇事後在現場,於司法警察尚未知悉肇事者為何人前,即
已主動坦承肇事,並接受警詢,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
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附卷可參(見偵卷第46至47頁
、第52頁),堪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,爰
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。
三、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,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,並考量雙
方於本案車禍事故發生時之行車情狀、被告過失情節及告訴
人傷勢程度;兼衡被告尚無犯罪前科紀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
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,及參以被告犯後坦認犯罪之態度
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
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
第284條前段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
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
上訴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
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
之日期為準。
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
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告
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許家豪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
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