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豐簡字第436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豐簡字第436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鄭明珅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。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