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0年度豐補字第716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豐補字第716號
原 告 施鈞睿
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彥錡發支付命令(11
0年度司促字第2608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95,000元,應徵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
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,7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