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0年度豐補字第735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豐補字第735號
原 告 國美家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覺修

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(110年度司促字第2653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7,151元,應徵裁判費5,180元,
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4,680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