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110年度豐補字第757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豐補字第757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潘啓峰發支付命令(
110年度司促字第2994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902,410元,應徵裁判費9,910元,扣除原告前已
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9,4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