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豐小字第646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豐小字第646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
被 告 劉瑞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,239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8  月  11 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段奇琬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8  月  11 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