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豐小字第879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豐小字第879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
葉子欣
被 告 羅芳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,667元,及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3月3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
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
111年度豐小字第879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
葉子欣
被 告 羅芳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,667元,及自民國111年2月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3月3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
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
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
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