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豐簡字第368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豐簡字第36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康湘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和平區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26,6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9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政偉
111年度豐簡字第36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康湘敏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和平區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26,6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9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