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豐小字第451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豐小字第451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林純秀
馬明豪
塗文芳
被 告 蕭海雯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
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○九五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為原
告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