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豐小字第538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豐小字第538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
葉雲仁
被 告 李門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零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
壹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零壹元為原告
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政偉
112年度豐小字第538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
葉雲仁
被 告 李門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零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
壹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零壹元為原告
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