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豐小字第839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小字第839號
原 告 簡有信
被 告 黃文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又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同法第
28條第1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嘉義縣水上鄉,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
站查詢-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,是依民事訴訟法
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
裁判費。
112年度豐小字第839號
原 告 簡有信
被 告 黃文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又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同法第
28條第1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嘉義縣水上鄉,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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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
裁判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