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112年度豐補字第727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727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潁暉發支付
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2322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,282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
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