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豐補字第692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692號
原 告 蔣敏洲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美琪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裁
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