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金113年度豐補字第700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700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

被 告 陳美淑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次按以一
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
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
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42,0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附表:(新臺幣:元)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(單位為年) 年息 給付金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本金 5,360 5,360 2 利息 5,360 113年1月20日 113年5月30日(即起訴前一日) (132/365) 16% 309 3 本金 10,240 10,240 4 利息 10,240 113年1月20日 113年5月30日(即起訴前一日) (132/365) 16% 591 5 本金 24,191 24,191 6 利息 24,191 113年1月20日 113年5月30日(即起訴前一日) (132/365) 16% 1,396 合 計 42,087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