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113年度豐補字第706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706號
原 告 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源芳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合盈光電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743號)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5,23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500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
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