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岡小字第13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134號
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
訴訟代理人 蔣泳鋒
被 告 陳文豊
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,按
年息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
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
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111年度岡小字第134號
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
訴訟代理人 蔣泳鋒
被 告 陳文豊
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,按
年息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
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
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