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岡小字第1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16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
楊富傑
被 告 張振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
(111年度雄小字第6號)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肆拾肆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9  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9  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