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岡小字第2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220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
被 告 沈居發 籍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即 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
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
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壹佰伍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2 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6   月  22 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