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岡小字第22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221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
被 告 王喻良
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
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111年度岡小字第221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
被 告 王喻良
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
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