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岡小字第28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286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
王敬富
被 告 陳瑞陽 籍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即 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燕巢辦公室
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
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111年度岡小字第286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
王敬富
被 告 陳瑞陽 籍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即 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燕巢辦公室
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
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