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岡小字第30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岡小字第30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
李崇維
被 告 李孝軒
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
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六
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依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
金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7 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7 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