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岡補字第16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補字第165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宋陳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30,5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