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岡補字第16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補字第168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
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仁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
111年度岡補字第168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
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仁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
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