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岡補字第17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補字第176號
原 告 黃正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係分
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7,000元及100,000元,核屬以
一訴主張數項標的,依上開規定,自應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147,000元(計算式:47,000元+100,000元=147,000
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