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岡補字第19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補字第190號
原 告 運通國際企業社
法定代理人 魏文欣
一、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
立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505,426元
,應繳裁判費25,84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,尚應補繳25,3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
111年度岡補字第190號
原 告 運通國際企業社
法定代理人 魏文欣
一、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
立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505,426元
,應繳裁判費25,84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,尚應補繳25,3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