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岡補字第20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補字第200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
上列原告與被告董素梅即鍾家強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
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88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
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