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岡補字第20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補字第205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金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3,445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
111年度岡補字第205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董瓊雲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金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3,445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