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岡補字第33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補字第33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訴訟代理人 柳伯融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上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,999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