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2年度岡補字第35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補字第357號
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玟慧即李玫慧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
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2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
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