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岡補字第2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補字第283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
149,8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