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3年度岡補字第2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補字第297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○
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乙○○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22,823元(計算式
詳如附表,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,應繳裁判費1,33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3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附表:
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 金額 33,115元 1 利息 27,641元 94年12月29日 104年8月31日 (9+246/365) 20% 53,479.66元 2 利息 27,641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5月27日 (8+270/366) 15% 36,227.84元 小計 89,707.5元 合計 122,82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