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岡補字第29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補字第298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丙○○、丁○○及甲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26,209元(計算式
詳如附表,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,應繳裁判費3,53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03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附表:
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 金額 294,619元 1 利息 294,619元 112年3月5日 113年4月25日 (1+52/365) 8.59% 28,913.26元 2 違約金 294,619元 112年4月5日 113年4月25日 (1+21/365) 0.859% 2,676.38元 小計 31,589.64元 合計 326,20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