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3年度岡補字第3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補字第30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
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42,251元(計算式
詳如附表,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),應繳裁判費1,55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5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42,183元 1 利息 40,305元 113年5月6日 113年5月8日 (3/365) 3.88% 12.85元 2 利息 99,825元 113年5月6日 113年5月8日 (3/365) 6.75% 55.38元 小計 68.23元 合計 142,25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