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玉原交簡字第35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玉原交簡字第35號
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趙彥博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撤緩偵字第4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趙彥博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趙彥博於民國110年5月29日中午某時,在其斯時
位於花蓮縣玉里鎮(詳卷)之居所,服用鎮靜、安眠之藥品
Modipanol、Rivotril後,已不能安全駕駛,趙彥博知悉該
藥品之藥袋上註記「藥品可能引起嗜睡,若有影響應避免駕
駛或操作危險器械」,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
犯意,於同日12時至14時40分許間某時,無駕駛執照自上址
騎乘車牌號碼號MUV-2639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。嗣於同日14
時40分許,行經花蓮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前,因意識模糊自撞
彭晶聲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。
二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趙彥博坦承不諱,核與證人彭晶聲
之證述相符(見警卷第13頁),且有偵查報告、測試觀察紀
錄表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、花蓮縣○○○○○○○道路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里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表、車號
查詢機車車籍表、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表、車號查詢汽車車
籍表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、監視器畫面附卷可
稽(見警卷第3頁、第17頁至第35頁、第51頁至第87頁),
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堪以採信。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
犯行已堪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被告行為後,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已於111年1月30日修正
生效,修正後之規定將修正前之法定刑予以提高,經比較新
舊法後,認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,應依刑法第2條
第1項前段規定,適用修正前之規定。核被告所為,係犯修
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服
用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罪。聲請意旨認
被告係犯同條第2款之罪,容有誤會,惟刑法第185條之3第1
項第3款與同條第2款,僅係同條款項犯罪形態之不同,其所
涉罪名並無二致,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。
四、爰審酌被告明知服用藥品有副作用,不應輕易於服用藥品後
騎乘機車,卻仍於服藥後貪圖便利而騎車外出購物,罔顧其
他用路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安全,進而肇事致他人受有財
損,所為確有不該;被告本案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
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048號為緩起訴處分,緩起訴期間為1年
,並命被告應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,接受法治
教育3場,然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僅接受法治教育1場,嗣經
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有臺灣花蓮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、緩起訴處分書、
執行登記單、觀護輔導紀要、通知函、送達證書、處遇報告
書、觀護終結原因表、執行科簽呈、矯正簡表、撤銷緩起訴
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(見緩護命
字卷第5頁至第9頁、第41頁、第51頁至第59頁,撤緩卷第3
頁、第25頁、第33頁、第39頁),顯然被告並未珍惜檢察官
給予自新之機會。惟念被告本次並非酒駕,過往雖有酒駕犯
行亦已時隔多年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
,且被告本案坦承犯行,又已與證人達成和解,有和解書存
卷可憑(見警卷第37頁),認惡性非重、犯後態度尚佳,兼
衡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、案發時擔任作業員、家庭經
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(見警卷第5頁),量處如主文所示
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案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5   日
       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夢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抄
附繕本)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
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
為準。
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,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7   日
書記官 張亦翔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