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風化112年度易字第154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易字第154號
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曜新


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
0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無罪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乙○○基於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猥褻之犯
意,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14時4分許,進入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
000號花蓮文創園區內女用廁所第一間內,將門半開呈現公
然狀態後,將褲子脫到膝蓋,裸露其生殖器,以俗稱「打手
槍」之方式,以手上下摩擦其生殖器自慰,而公然為猥褻之
行為,嗣於同日14時11分許,經目擊之廖○訢、李○樺、涂○
銘等人陸續發現,報警處理,始查悉上情。因認被告涉犯刑
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等語。
二、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。又不
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154
條第2項、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而認定不利於
被告之事實,須依積極證據,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
事實之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,更不必有何有利
之證據。再者,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
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;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
訟上之證明,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
其為真實之程度者,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。如未能發現相當
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證明,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,以
為裁判基礎。又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之成立,乃以
行為人主觀上有供人觀覽之意圖,客觀上係公然為猥褻行為
為構成要件。行為人主觀上如無供人觀覽之意圖,即不得以
該罪相繩;而行為人是否有「供人觀覽」之意圖,本屬內心
之事實,此主觀狀態存在於行為人之內心世界,除非行為人
自白此一主觀犯罪構成要件,否則於訴訟上欲探究行為人有
無此主觀意圖,皆以情況證據及彰顯於外之客觀行為作為認
定該主觀犯意之證據方法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公然猥褻犯行,係以被告之供述、證人
即告訴人廖○訢、李○樺、涂○銘(下合稱告訴人3人)於警詢
、偵查中之證述、現場照片、監視器錄影光碟、錄影內容擷
取畫面翻拍照片、被告案發當日穿著之長褲、內褲照片等資
料為其論據。
四、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1年12月31日14時4分許,身著長褲進入
花蓮文創園區內女用廁所第一間內,未將門上鎖而呈現半掩
狀態,並將褲子的拉鍊拉開,而露出生殖器,直至同日14時
11分許,經目擊之告訴人3人陸續發現等事實,然被告否認
有何公然猥褻犯行,辯稱:當時因為男廁很髒,我才去女廁
的第一間,我當時有把門關起來,但忘記反鎖,門有滑開,
但只留了小縫隙,我站90度面向窗戶那側,當時是因為大便
大不出來,所以站著小便,我並沒有在裡面自慰,也沒有故
意露出生殖器給別人看等語。經查:
 ㈠被告於111年12月31日14時4分許,身著長褲進入花蓮文創園
區內女用廁所第一間內,未將門上鎖而呈現半掩狀態,並將
褲子的拉鍊拉開,而露出生殖器在外,直至同日14時11分許
,經目擊之廖○訢、李○樺、涂○銘等人陸續發現等事實,業
據被告坦認在卷(見本院卷第33頁),並經證人廖○訢、李○
樺、涂○銘於警詢、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(見警卷第1
3至29頁,偵卷第17至23頁,本院卷第87至104頁),且有告
訴人3人指認犯嫌照片、案發現場外觀照片、監視器影像擷
取畫面、告訴人涂○銘繪製之現場示意圖可佐(見警卷第17
、25、33、71至75頁,偵卷第65、109至111頁),是此部分
事實,首堪認定。經查本案案發地點為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000
號之花蓮文創園區內女用廁所第一間,被告所處之女廁第一
間的門係呈現半掩狀態,自女廁入口處,即得透過該門縫觀
看到女廁第一間內部之部分狀況,且園區內之女廁隨時可能
有不特定之女性進入,而目睹女廁第一間之內部情況,經證
人廖○訢、李○樺、涂○銘證述明確,且有案發現場照片(見
警卷第65至67頁)足佐,固堪認本案案發地點確係不特定人
得共見共聞之場所。
 ㈡惟就被告在女廁第一間內露出生殖器時有無供人觀覽意圖一
事部分:
  ⒈證人廖○訢於警詢時先證稱:被告的手放在褲檔的位置不斷
動作,隱約有看到被告將生殖器顯露在外,於是我選了一
間離被告較遠的廁所,我上完廁所走出來時,被告仍在裡
面仍持續我一開始看到他時的行為等語;在偵查中改證稱
:我沒有看到被告之生殖器,只有看到他的手在褲子裡一
直上下動,我後來上廁所出來後,就沒有去看被告在做什
麼,於審理時則又證稱:被告身體朝向女廁門打開後的右
邊牆壁,被告的臉是面對門外面,我有和被告對到眼,也
有看到被告褲子脫下來,但沒有往下看被告生殖器的位置
,確定被告的腰部有露出來,但不確定腰部以下有沒有露
出來,也沒辦法確定被告的褲子有沒有褪到膝蓋以下,只
看到被告的手臂上下動,不確定被告的手是放在褲子外面
,還是在褲子裡面,有看到被告的手放在生殖器上等語(
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),證人廖○訢就是否有看到被告之
生殖器、被告雙手係置於褲子內或外、生殖器是否外露等
情,均前後矛盾,且於本院審理中先稱有看到被告的手放
在生殖器上,但稱不確定手是置於褲子外或內,復稱沒有
將目光移至被告生殖器的位置乙詞,益見證人廖○訢所證
看到被告生殖器之陳述,已有可疑。
  ⒉證人李○樺於警詢中證稱:我看到被告將褲子脫到膝蓋以下
,看得到被告完整的生殖器,被告正在打手槍等語(見警
卷第13至15頁);於偵查中進一步證稱:我進女廁後的左
手第一間,看到該間廁所門留有約3公分的門縫,從門縫
裡看到被告站在該廁所內角落,面對廁所裡面,屁股背對
著門,褲子脫到膝蓋以下,生殖器朝著廁所裡面,身體斜
站著,所以我可以看到被告的右臉及生殖器,當時被告右
手在生殖器上下晃動,低頭專注看著其生殖器,沒有看著
我,於是我就請我先生涂○銘進來女廁,並告知涂○銘上開
情形等語(見偵卷第19至23頁);於本院審理中更證稱:
被告當時斜45度角面向廁所內部之窗戶角落,門如果闔起
來就是背部背對廁所門(如警卷第67頁編號10照片所示之
位置,該位置經證人李○樺當庭繪製後簽名),從3到5公
分的門縫剛好可以看到被告褲子脫到膝蓋以下,生殖器露
出,被告右手握著生殖器前後抖動打手槍,我看到被告以
後,就問廖○訢說被告是不是在打手槍,之後我讓廖○訢先
去上廁所,並把我先生涂○銘叫過來,我便站在洗手台的
位置等廖○訢,當時我沒有喝止被告的行為,被告也沒有
試圖走出來,過程中被告都持續打手槍的動作等語(見本
院卷第94至98頁)。
  ⒊證人涂○銘於警詢、偵查中均證稱:我女朋友(即證人李○
樺)去上廁所時,發現廁所裡有一個男生在女廁的隔間內
,該隔間的門沒有完全闔上,可以看到被告的牛仔褲脫到
膝蓋,並在撫摸生殖器自慰,我便向被告大吼說「你這樣
太離譜」等語,隨後我請另一位男性友人過來協助,這時
廖○訢上完廁所出來,等我叫我的男性友人走來女廁門口
時,被告才從女廁出來,出來時褲子已經穿好等語;其於
本院審理中又證陳:我當時站在女廁門口,看到被告在女
廁內的第一間隔間,被告當時的門如警卷編號9照片呈現
之半掩狀態,被告站在面對門縫的位置(如警卷編號10照
片所示之位置,該位置經證人涂○銘當庭繪製後簽名),
被告手蓋住生殖器,透過門縫與我面對面,我直接當面對
被告說「你這樣太離譜」等語,我說這句話的當下,廖○
訢、李○樺都還在女廁裡,被告繼續看著我,動作與站的
位置都沒改變,手還是蓋著生殖器,我就快點離開,後來
過沒多久,被告就自己走出來,走出來時褲子是穿起來的
等語(見本院卷第99至103頁)。綜觀上開證述,證人廖○
訢、李○樺、涂○銘就目擊到當時門半掩之狀態、被告站姿
、褲子褪下的程度、手部動作,均前後證述一致,且就證
人廖○訢先進去女廁發現被告在女廁隔間內,證人李○樺、
涂○銘再先後進去目擊被告、被告褲子脫到膝蓋以下等情
互核相符,佐以被告與證人廖○訢、李○樺、涂○銘均稱互
不認識,彼此間未有夙怨,本案審理迄今,亦未曾表示要
請求被告民事損害賠償(見警卷第11、15、21、29頁)等
情觀之,證人廖○訢所證除看到被告生殖器以外之陳述、
李○樺、涂○銘上開所證,憑信性甚高,堪以憑採。
  ⒋綜合前開堪以採信之證人廖○訢、李○樺、涂○銘之證述,自
證人李○樺前開所證,被告位於之女廁隔間的門微開至3至
5公分,以背對門板、面向廁所裡面窗戶內側之姿勢站於
女廁隔間內,被告如意圖令人觀覽其生殖器,理應以面向
門縫,甚或逕將廁所門敞開,直接面向廁所外側之站姿裸
露其生殖器,被告捨此不為,而係採取隱密性較高之站姿
,是未能排除被告係為上廁所,然因一時疏忽而漏未反鎖
廁所門之可能。又自證人涂○銘證述被告當時之手部動作
,被告係以手遮住生殖器,而與為供人觀覽,裸露生殖器
全部、未有遮掩動作之常情有違,亦難認被告有何意圖供
人觀覽之意圖。且細繹證人廖○訢、李○樺、涂○銘先後進
入女廁後被告站姿之變化,於證人廖○訢進入女廁時,被
告身體係面向女廁門打開後的右邊牆壁,臉朝門外而與證
人廖○訢對視,經證人廖○訢呼叫證人李○樺,證人李○樺接
著進入女廁時,被告站姿轉變為朝向女廁內窗戶,顯見被
告發現有女生目擊,隨即向左、往廁所內部轉身隱蔽身體
正面,證人涂○銘聽聞證人李○樺之呼叫,隨即進入女廁察
看,被告則面向門縫與被告對視,手部蓋住生殖器,證人
涂○銘緊接著向被告出言「你這樣太離譜」等語後,隨即
離開女廁,被告隨後將褲子穿好後走出女廁,可見於證人
廖○訢、李○樺、涂○銘先後進入女廁後,被告經與證人廖○
訢對視後,隨即轉身至廁所內側以隱蔽身體正面,復又轉
身面向女廁門縫而與證人涂○銘對視,然再度朝向女廁門
縫時,被告已以手部遮住其生殖器,不論自被告因聞見外
部動靜而轉身,又聞見其他人進入女廁之聲響,再度轉身
向外察看時,同時以手部遮掩生殖器之動作變化以觀,被
告有以身體角度、手部試圖遮掩生殖器之舉,益徵被告供
稱係忘了將廁所門反鎖,門不小心滑開而露出門縫,沒有
故意露生殖器給他人看等語,信而可徵。從而,被告既然
有隱蔽生殖器之客觀行為,即難認被告於女廁內裸露其生
殖器時,有何供人觀覽之意圖。
五、綜上所述,公訴人所提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法,尚未足使
本院對被告涉犯公然猥褻罪嫌之事實達於無所懷疑,而得確
信為真實之程度。此外,本院詳查本案相關卷證資料,亦無
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,揆諸前開說明
,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,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甲○○提起公訴,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9  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
法 官 林敬展
法 官 李珮綾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
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
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9   日

書記官 陳俞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