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花交簡字第257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花交簡字第257號
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高楷杰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53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高楷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
五毫克以上情形,處有期徒刑貳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
期徒刑如易科罰金、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
高楷杰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
,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0時至4時許止
,在花蓮縣花蓮市國聯五路「2BAR」酒吧內飲用啤酒後,未
待酒精消退,仍自上開酒吧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
車行駛於道路。嗣於同日4時13分許,行經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
前,因行車未開啟大燈為警攔查,並於同日4時17分許,測
試其口中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59毫克,始查悉上情

二、本案證據:
  前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於警詢、偵查時均坦承不諱,且有
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處理公共危險酒精測定紀錄表影本、花
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財團法人
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車輛詳細資料
報表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,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
事實相符,其犯行洵堪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
三、論罪科刑:
㈠核被告高楷杰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
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之公
共危險罪。
 ㈡累犯:
  被告前於110年間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
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確定,於111年11月21日徒刑執行
完畢出監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(院卷
第16-17頁)。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內故意再犯
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開
案件與本案犯行之罪質不同,本案無確切事證,足認被告有
何特別之重大惡性,或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教化上之特殊
原因,又本院復已將被告之素行列為量刑因素之一,參酌司
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認本案無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
最低法定本刑之必要。
㈢依刑法第57條規定,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有
妨害秩序之前案紀錄,且前於10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
險案件,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,有
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足徵其素行非佳,
且對於酒後不能騎車及酒醉騎車之危險性,應有相當之違法
性認識,然竟漠視法令限制,輕忽酒後駕車所可能造成之潛
在性危險,而仍於飲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,心存僥倖
駕駛車輛上路,並經警所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
0.59毫克,逾標準值甚高,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之生命、
身體、財產所產生之危險性高,其行為應予以非難;惟其犯
後坦承犯行,態度良好,且本次幸未造成災害;兼衡其於警
詢中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,職業工、家庭經濟為勉持之
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依刑法第41
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罰金部分諭
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、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
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
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,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8   日
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韓茂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(應抄附繕本)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8   日

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玉
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
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
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
訴處分確定,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
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
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。